2024年9月12日,河北监管局发布批复称,《国任保险河北分公司关于设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的请示》(国任河北报〔2024〕28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
二、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邯郸金融监管分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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