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9日,江西监管局发布批复称,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川支公司的请示》(恒邦抚州中支发〔2024〕1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川支公司。
二、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重新提出设立申请。机构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抚州监管分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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