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发布批复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关于胡剑波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永财赣发〔2024〕111号)收悉,经审核,胡剑波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胡剑波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宜春监管分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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