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征求意见:明确高频交易标准 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

为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深交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新型信息技术广泛运用,程序化交易已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程序化交易有助于提升市场活跃度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场流动性。但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相对中小投资者存在明显的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一些时点也存在策略趋同、交易共振等问题,加大市场波动。

2020年新《证券法》正式施行,首次对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为落实新《证券法》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于2021年2月、2023年9月分别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市场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建立起深市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2024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并授权交易所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举措。为落实《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深交所研究起草了《细则》,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深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作出细化规定。

二、起草原则

《细则》起草立足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现状,综合考虑境内外程序化交易发展趋势及监管经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序衔接

《细则》落实新《证券法》和《管理规定》等对程序化交易监管的要求,在内容上全面配套、有序衔接,同时在前期深交所发布的相关通知基础上,细化完善具体制度措施,与相关上位法及相关通知共同构成程序化交易监管规则体系。

(二)防控风险

《细则》聚焦程序化交易风险防控,明确深交所在异常交易监控、技术系统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规定深交所可对程序化交易合规情况开展检查,并对违规主体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为压实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加强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监测监控,建立报告核查机制,协同深交所做好交易行为监管,防范程序化交易风险。

(三)突出重点

为切实维护深交所系统安全、交易公平,《细则》明确高频交易认定情形,在报告内容、交易收费、交易监管等方面对高频交易投资者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包括增加报告内容、适当提高收费标准、要求会员从严管理等,重点加强高频交易监管。

(四)规范透明

为有效提升监管透明度,《细则》针对程序化交易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全流程管理,对信息报告、会员管理职责、技术系统要求、深交所自律监管职责等作了详细规定。此外,明确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将深股通投资者纳入报告范畴。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八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在本所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上的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主要包括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会员客户、会员、公募基金和保险机构等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等。

二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义务。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依法合规交易,不得影响深交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三是要求会员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提供相关服务。

(二)报告管理。一是明确报告路径、时限、内容及变更报告要求。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会员客户应当向会员报告;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直接向深交所报告。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二是明确会员报告管理要求。会员应当及时发现并督促客户履行报告义务,对客户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

三是明确深交所的报告管理职责。深交所对报告信息进行及时确认,定期筛查比对。

四是对穿透报告作出原则性规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并通过自身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报告其客户有关信息。

(三)交易行为管理。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深交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

二是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机构投资者应当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和交易监控系统,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三是明确会员拒绝委托的情形。客户存在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拒绝配合核查和检查等情形的,会员应当拒绝其交易委托或撤销相关申报。

四是明确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将程序化交易纳入异常交易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自身或者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五是明确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深交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暂停交易、停牌停市等处置措施。

(四)信息系统管理。一是要求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深交所技术规范并进行充分测试。

二是要求会员应对本所交易系统实时返回的交易委托处理结果进行监控,发现重大异常及时暂停申报委托。

三是规定会员应当加强交易单元、交易网关管理,合理、公平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四是要求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合理使用主机托管资源,规定了暂停主机托管服务的情形。

五是规定了行情信息收费管理要求。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深交所可提高收费标准。

(五)高频交易管理。一是明确高频交易标准。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

二是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等。

(六)深股通管理。一是明确深交所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对深股通投资者参与程序化交易参照适用《细则》进行管理。

二是明确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路径,深股通投资者应当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并经由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供给深交所。

三是规定深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报告或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深交所按照深股通监管合作安排开展监管协作。

(七)监督检查。一是明确深交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明确了重点开展检查的情形。

二是明确对违反《细则》管理要求的相关主体,深交所可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八)附则。规定了《细则》的释义、解释及实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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