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和协会联合抵制电商平台,要防范反垄断法风险︱网眼看法

最近因为临近年中6·18电商大促销,北京、上海出版界有一些出版社公开抵制某电商平台年中促销图书折扣过低,也有协会出面联合出版社拒绝参与电商平台折扣过低的促销,这件事从出版社和电商平台角度来说,都是事关真金白银的利益问题,监管部门要维护正常图书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则需要根据法律对不同行为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出版社认为电商平台强行过低定价由出版社承担成本损害其利益而提出诉求有合理性,但由协会联合声明或者出版社联合盖章公开声明的具体做法似乎欠妥,把本来有道理的事情,生生落下违反反垄断法的把柄,建议出版社和相关协会在公开发声明之前,加强对以下可能的涉及法律问题的合规风险审核:

首先,出版协会或者出版社直接联合公开声明拒绝参与电商平台促销,存在涉嫌构成联合抵制交易,触犯反垄断法的风险。

根据网络上披露的照片来看,北京八家出版社盖章公开声明,拒绝向某电商平台销售其书籍,这个声明本身就是送上门的证据,证明了相关出版社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图书的事实,某协会盖章的声明也清楚说明所代表的46家出版社拒不参加低价促销,虽然写明了是不参加20-30折扣促销,但是仍然有违法嫌疑,《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三)其他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笔者非常理解单个出版社相对于电商平台没有谈判能力,但这并不能否认协会这种组织行业企业对抗的行为还有可能被认定为破坏公平竞争的“协同”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反垄断执法中已经多次对于行业协会的协同等行为进行处罚,例如2022年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对陕西省水泥协会价格协同行为处罚款50万元,笔者作为一线律师第一时间看到即通过各种途径呼吁相关单位撤回以免相关法律风险,另采取正当法律途径,但是可惜没有收到回应。

其次,对于某些电商平台不合理低价以牺牲生产商和销售商利益成就自己平台利益的行为,现行法律提供了救济工具。

需要说明一下低价是人性,是否不合理低价这个不能以出版社单方说法为准。从顾客的感受角度来说,现在图书定价有虚高而在销售时给予折扣的现象,出版社作为经营主体,对于图书定价有无本身已经鉴于电商销售折扣特点而虚高问题,出版社自己心里有数,当然这是市场问题,应该交给市场解决。你定价高卖得掉是你的本事,卖不掉自己承担后果。

电商法是基于电商法立法之前的情况总结立法的。按照现行电商法的规定,电商平台是不能干预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常经营行为的。作为平台内经营者,要遵守平台规则和法律,与平台市场谈判地位悬殊,能够抗衡和制衡电商平台的手段确实不多,但并不是没有。

电商平台低价也要区分情况,不一定都违法。先看电商平台直接要求平台内经营者过低价格这种情况,电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很明显,只要出版社拿得出证据证明电商平台有要求销售商进行过低折扣的行为,可以根据这条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一般都与电商平台具有密切的工作联系,这是正式启动法律程序的正当途径。

经查询,网络相关报道显示相关信息是电话等方式作出,是不是出版社并没有重视没请律师做好录音、截屏等相关取证准备?所以关键是你有没有、拿不拿得出来这样的确凿证据。若没有,那平台就可以说没强迫你,你可以不参加。全国出版社除了京沪还多得很,别人会参加,有了流量,就怕你看到别的出版社卖得多,自己忍不住也要参加。

还有一种情况是曾经有电商平台以前干过的事情,那就是某电商平台为了实现自己宣传的对别的竞争对手的更低价,又碍于合规风险考虑不敢强制卖家低价,索性自己出钱买下商品,然后低价卖给消费者,这种情况电商平台其实已经不是“平台”,而是平台与销售身份的竞合,电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在平台同时是销售商身份时,平台作为销售商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其他卖家是一样的,线下与线上销售商的法律性质与责任也是一样的。这时候“平台”没有豁免权,直接对顾客承担销售商应当承担的一切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还有一个抗衡的手段是举报电商平台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平台若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价,或者是平台高价买低价卖,就算是已经正常价格从厂商购买没有损害厂商利益,也涉嫌违反这条规定。

以前很多年困扰执法部门不能启动反垄断调查的难点是相关市场的界定,这个问题现在已经逐步得到解决,《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根据平台一边的商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根据平台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将平台整体界定为一个相关商品市场,或者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各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既然现在逐步有了明文规定,按照这样的规定,平台就可以界定为一个相关市场,若查实平台滥用自己的权力强制卖家低价,那就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众所周知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对电商平台的反垄断执法案例,非常具有震慑力,本次事件卷入的电商平台,也尝到过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甜头,相信他们对反垄断合规风险是有充分预防的,所以才没给出版社留下任何把柄。

最后想说的是,电商平台、出版社、协会都是市场行为,应当遵循法治原则,通过自身聘请专业服务实现相关博弈行为更专业更有效,公开呼吁拉监管来参加与电商平台的抗衡和谈判不值得提倡,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如果同情替代专业,研究没有价值,那么平台企业设立专业研究机构,养那么多法务人员价值何在?

(作者系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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