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安徽分公司被处罚款2万元 涉及未按规定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等事项

2024年2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未按规定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开展后续教育、个人保险代理人培训档案不完整问题,时任北大方正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鲁玎玲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鲁玎玲警告并罚款2万元。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由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明治安田生命保险相互会社(以下简称“明治安田生命”)和海尔集团旗下的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合组建的一家中外合资保险机构(原名: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2年11月28日正式成立,总部设立在上海,专为社会大众提供各类人寿、健康、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委托品行良好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招录工作的管理,制定规范统一的招录政策、标准和流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

(一)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的;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金罚决字〔202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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